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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发布时间: 2018年1月14日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hjgchtls.com/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动产抵押反担保和动产质押反担保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反担保物的关联方式不同
  动产抵押反担保与动产质押反担保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对反担保物的占有。动产抵押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债务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押后,质物需移产质权人(担保人)占有。
  二.风险度不同
  担保人选用动产抵押反担保时,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可能将抵押物挪用、转移、变卖,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度;动产质押由于质物移产质权人占有,不存在质物被挪用、转移、变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担保人的安全性。
  三.变现方式不同
  《担保法》规定,动产抵押的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由于担保人不占有抵押物,因此,担保人与抵押人对抵押反担保物的处置协商如不成功,只能向法院起诉,以获得补偿;而动产质押担保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动产质押的变现方式更为快速、方便。
  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到底选用何种方式还要根据操作的方便性、可行性及经济性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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