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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担保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2018年9月9日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hjgchtls.com/

担保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担保合同一旦签订就要负责任,签订了担保合同就有法律保障吗肯定会有无效的担保合同,那么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呢,什么情形下担保合同无效呢今天小编为您解答,做以下详细介绍。

  一、什么情形下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保证合同无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3、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主合同债务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合同无效。

  二、保证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担保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就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担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4、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

  以上内容是关于担保合同的一些问题,什么情形下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担保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网小编提醒大家,担保是要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的,在做担保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希望大家继续关注网。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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