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当事人预想结果的胜诉”——合肥某石材公司诉合肥某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原告)
案号:(2017)皖0111民初1477号
承办律师:江海俊、许晓彤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材款647219.45元以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16日起,以647219.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结案情况:执行款项(石材款、利息、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执行费、加倍迟延履行金)共计70万元全部到位;
律师办案经过:①本案的证据充分,如何在胜诉后将石材款尽快执行到位,是原告公司最关心的问题。就此问题,代理人特意向原告公司了解了被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现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购买石材是为了承建某市商场的工程项目,目前该工程项目已竣工审计结束,工程款仍有60万左右未予结算;
②基于案件受理前的了解情况,代理律师在案件立案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联系,将被告公司在某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到期债权)申请了诉讼保全,请求法院依法立即冻结、查封此款项,同时与某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进行沟通,说明案件基本情况,随后又陪同法官到某某建筑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判决生效后,代理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配合执行法官,在将诉讼中保全的到期债权(60万左右)执行到位后,当事人的预想结果已完成,但代理律师并未放弃,与执行法官保持沟通,发现被告公司其他财产线索时第一时间报备,最终原告的全部损失金额均执行到位,远超出其预想结果。
整理者:许晓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