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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诉讼保全迫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发布时间: 2019年5月27日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hjgchtls.com/

巧用诉讼保全迫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代理原告合肥某石材有限公司)

 

案号:(2019)皖01民终2339

承办律师:江海俊律师

原告诉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石材款人民币1601029.12元及利息损失。

处理结果:通过诉讼保全迫使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了1500000元货款。

案件特点:1、案件证据材料复杂繁多,前期准备时间长。

2、对方公司一直拖延给付货款,且沟通无望。

案情介绍: 截至2018228日,被告拖欠原告石材款1601029.1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为确保生效的裁判的内容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最终成功拿到1500000元货款,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心得: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大多数是在被执行人自身控制之下,在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给付内容时,极有可能使其财产及相关财产权益发生变动,直接的后果是降低、甚至丧失原本存在的执行条件。

二、诉讼保全固定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本案中,被告也是基于诉讼保全所带给其的压力,才促使其与原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本案由于在审判环节已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故在执行中无需再对被告方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减少了执行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执行周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方损失。

   综上所述,巧用诉讼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其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当事人会选择和解,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撰稿人:李玉琳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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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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