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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25日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hjgchtls.com/

  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我国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142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 。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交付主义原则。那么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其实货物交付,通常指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
      同时石材机械都需要运输。《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第144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
      所以在这个方面,作为买方的石材企业更需要注意。简单想一想,大多数石材机械企业会在买卖合同中回避这个问题,我认为这是很正常的,前面说的很清楚,交给承运人就视同交给买方。不过本着诚信原则,我们应该告之对方,《合同法》也提倡意思自治,当事人还可以另行约定。
      《合同法》第14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个条款更体现了一种公平制衡的精神,买方在承担运输风险同时可以要求卖方设备不能正常投产,给买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石材企业应该在违约条款中这样提出或约定违约金)。
      在运输到目的地之后,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何在?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这个条款作为石材机械企业要特别关注,这样规定有更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以这样的风险责任连同违约责任约束卖方。所以在合同条款设置上面也有讲究,首先应该就质量标准予以约定,我们华兴公司采用的是一个行业标准:《石材工业用切锯机技术条件》(jc/t827-2000) 。其次要规定检验期限、验收方法,要求对方签署验收确认书,保质期除了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同时也可以写在确认书里面,这样买方也能欣然接受。
      总之,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双方能本着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了解清楚买卖合同的条款,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这样即使出现一些纠纷,双方也可以根据合同协商解决,杜绝缔约时出现盲点,以免日后耗费人力、物力去进行诉讼(一方面国人都有厌诉的传统;另一方面中国的诉讼成本较高、程序烦琐、人情事理左右司法公正。)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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