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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上的风险由谁负担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25日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hjgchtls.com/

标的物上的风险由谁负担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应自交付时起转移,而不论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若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不得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价款给付义务或其他约定义务。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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