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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融资租赁?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8日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hjgchtls.com/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是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与资产的使用者(承租人)就资产的使用所签订的不可撤消的合同约定,它定义了所有相关的条款,包括租金额,租期和付款周期等。一般租赁交易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参与,由两个合同(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构成。融资租赁交易是一种价值和使用价值分别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交易方式。
  对承租人来说,通过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自己承租使用,是一种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对出租人来说,则是通过物权主张债权,获得货币的增值;对出卖人(厂商)来说,通过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是一种营销方式,加强了产品的流通和货币的回笼,比自己开展分期付款要有利得多。而这种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一方面不仅使出租人因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收取租金,而且在承租人破产时,可以对抗第三人;另一方面,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将所有权转让时也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原租赁关系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经过50多年的发展,融资租赁已有多种形式。从最基本的直接购买融资租赁(direct financiallease),可以诱导出多种变体,如转融资租赁(sublease)、售后租回融资租赁(sale andleaseback lease)、杠杠融资租赁(leveragedlease)、委托融资租赁(entrusted lease)、项目融资租赁(projectlease)、销售式租赁(firm lease)、抽成融资租赁(sharelease)、风险融资租赁(venture lease)、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structuredparticipation lease)、捆绑式融资租赁(bundlelease)、综合性租赁(comprehensive lease)和主租赁(master lease)等。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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