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产物,以意思表示为前提。在合同法中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他人的意思自由,都不能给他人强加权利和义务。强加的权利和义务都将被法律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合同的本质为合意,合同仅能因当事人合意的缔约方式而设立,别无其它途径。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沉默原则上不能导致合同成立。但是,涉他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不是绝对的,既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效力,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或事后承认而使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基于法律规定。
此种情形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利益有XX种法定的保护义务,债权人有权利或有义务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无须经第三人承认。
基于合同关系。
既可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又可以成立第三人给付合同。涉他合同须与因债的移转所产生的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相区别。涉他合同一般只涉及履行问题,而债的移转合同是债权或债务的全面移转,而不仅涉及债的履行问题。在事先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债权人无须经第三人同意,只须履行对第三人的通知义务。第三人给付合同也无须经第三人同意,债务人须通知第三人,而且第三人的给付义务应在原因合同给付范围之内。
基于第三人事后的追认。
指当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涉他合同中规定有关于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约款本质上是债权人对自己的利益做出的有利于第三人的处分;在第三人给付合同中,第三人约款本质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利益做出的不利于第三人的处分。至于第三人是否接受权利或者是否接受义务,则由第三人意思自治,任何他人无权干涉。第三人承认的方式既可明示,亦可默示;既可由第三人自己为之,亦可由第三人之代理人或继承人为之;既可向债权人作出,亦可向债务人作出。
前两种情形是立法或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涉及到其他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是本文所主要讨论的问题。笔者无需赘述。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13条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和义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属于第一种情形。我国《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大体属于后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