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合同常识

保单业务员借名签单的效力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9日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hjgchtls.com/

  保单业务员借名签单的效力
  2006年11月,我替丈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当时丈夫身体不好,在投保时我选择了含有重大疾病类型的保险。两年卮我偶然发现,我签署的保单并未含有重大疾病保险的成分,而以丈夫当时的身体状况已经无法再办理重大疾病类型的保险了。为此我向该保险公司投诉,结果更是出人意料,当时为我办理保险的是一位年轻女性,但实际上她在保单上所签的是另一位业务员的名字,这位业务员竟是一位中年女性。比如,这位业务员的名字叫“卓美美”,而之前那位业务员签署的名字是“卓梅梅”。面对此情况该保单是否还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我的损失有所赔偿?
  首先,该份保险是有效的,只要你的签名是真实的,但保险公司一般会加盖公章,在这样的情况下,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可认定该保单已成立且生效,至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签名的问题,在本合同中并不能对抗保险公司公章的效力,虽或为瑕疵,但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其次,对于你讲的,当初购买的保险包括重大疾病类型,而两年后你偶然发现没有保险重大疾病类型,或为重大误解,但却缺乏证据证明,即使有证据证明,也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hjgchtls.com/news/view.asp?id=897770273966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