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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

发布时间: 2018年1月10日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hjgchtls.com/

所谓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是指在承揽工作期间,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的权利。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承揽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为了预防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利用其自身技术、经验优势而为的种种欺诈以及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可能存在瑕疵,法律特别赋予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监督检验权。
  但是,定作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检验权:
  (1)定作人所为的监督检验应当是必要的。通常情况之下,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对承揽人使用的材料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以防承揽人在提供材料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②对承揽工作过程的必要监督检验,例如,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偷换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材料的零部件。
  (2)承揽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独立地完成承揽工作。承揽工作的进行往往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定作人不得以监督检验妨碍承揽工作的正常连续进行,否则承揽人有权要求延长履行期限。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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