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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辖制度

发布时间: 2018年2月14日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hjgchtls.com/

一、国家工商总局的登记管辖范围
    国家工商总局依据级别管辖的原则,负责以下几类公司的登记工作: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控股的公司。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外商投资的公司;

4.其他公司。
    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登记管辖的其他公司,具体包括两类情况:(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公司;(2)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辖主要是依据地域管辖原则和级别管辖原则确定,也含有部分指定管辖的内容,主要是:

1.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其绝对控股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其他公司。(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范围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之外的其他公司;(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上述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管辖的特殊规定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公众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作出另行规定。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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