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合同常识

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 2018年3月1日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hjgchtls.com/

  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分析
  周某育有二子一女,老伴去世后,由于和儿子关系不甚融洽,其一直与女儿周小某居住,日常生活也多有女儿周小某照料。2007年10月,周某突发脑血栓,被单独在家的女儿及周围邻居送至医院,抢救前,周某当着三位邻居及女儿的面,说将自己的5万元银行存款全部留给女儿。因抢救及时,在女儿的照料下,周某逐渐康复,其后身体状态良好。2009年3月的一天,周某再次突发脑血栓去世。举行完葬礼后,周某的两个儿子提出要均分周某的5万元存款,且称妹妹周小某已经出嫁,无权继承。于是,周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照父亲2007年的口头遗嘱,全额继承5万元存款。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周小某及周某的两个儿子对该5万元存款均有继承权,且由于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时适当多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周小某虽是女儿且已出嫁,仍和两个哥哥一样享有继承权。
  针对周小某提出的依据父亲2007年的口头遗嘱全额继承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的规定,虽然2007年10月父亲周某的口头遗嘱成立,但由于随后危急情况解除,周某具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能力,因此周某2007年10月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无效。鉴于周某并无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对周某的5万元遗产,应依据法定继承在二子一女间分割。
  至于具体的分割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对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共同生活的周小某可以比两位哥哥多分得部分遗产。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hjgchtls.com/news/view.asp?id=907514557602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